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正常 长三角华东
张海
123212814692437473
500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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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裁判文书 5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苏1281民初7635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被告:
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31917000
解除原告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被告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补偿合同》(合同编号1501)。 案件受理费20138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201385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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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2
合同纠纷
(2019)苏1281民初846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兴化市兴房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79520
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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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3
合同纠纷
(2018)苏民申5983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07-03
4
合同纠纷
(2018)苏12民终712号
被上诉人
-
50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上诉人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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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5
合同纠纷
(2017)苏12民终2929号
上诉人
-
25605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84元,由上诉人L某某、W某某负担22019元,上诉人土地储备中心负担5265元(均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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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6
合同纠纷
(2017)苏1281民初483号
被告
原告:
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400000
一、被告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056、被告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担374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468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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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7
合同纠纷
(2017)苏1281民初538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X某某,Z某某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兴化市兴房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950516
一、被告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交付位于兴化市丰收路与花园路交界、门朝西、由北向南第一间营业用房; 二、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支付房款950516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X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Z某某、X某某、Z某某负担3017元,被告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担7583元。此款原告Z某某、X某某、Z某某已垫付,被告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应负担部分,直接从应付房款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06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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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8
其他
(2017)苏1281民初538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Z某某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兴化市兴房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950516
一、被告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X某某交付位于兴化市丰收路与花园路交界、门朝西、由北向南第一间营业用房; 二、原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支付房款950516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X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X某某、X某某、Z某某负担3017元,被告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担7583元。此款原告X某某、X某某、Z某某已垫付,被告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应负担部分,直接从应付房款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06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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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9
其他
(2017)苏12行终74号
第三人
-
10000
准许上诉人L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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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10
合同纠纷
(2016)苏12民终2753号
被上诉人
-
3732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3860号民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W某某、Z某某预交的上诉费373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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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9)苏1281民初846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兴化市兴房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20-01-02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019)苏1281民初7635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被告:
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9-11-06
3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17)苏1281民初538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X某某,Z某某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兴化市兴房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7-11-09
4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017)苏1281民初483号
被告
原告:
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7-09-14
5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17)苏1281民初316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兴化市新华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7-09-14
6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17)苏1281民初538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X某某,Z某某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兴化市兴房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7-08-17
7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017)苏1281民初483号
被告
原告:
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7-06-30
8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17)苏1281民初294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兴化市新华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7-05-31
9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17)苏1281民初316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兴化市兴化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7-05-26
10
--
(2017)苏1281民初483号
被告
原告:
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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