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美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戴方奎
9133011014392696X4
3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育士路5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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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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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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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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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110民初369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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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2
其他
(2016)浙0110行审53号
被执行人
-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余环罚(2015)第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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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56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德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盛大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赖新途
443428
一、被告杭州盛大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美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43428元; 二、被告杭州盛大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美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3年2月1日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 三、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51元,由被告杭州盛大家私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51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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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56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德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盛大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赖新途
443428
一、被告杭州盛大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美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43428元;二、被告杭州盛大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美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3年2月1日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三、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51元,由被告杭州盛大家私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51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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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杭西商初字第674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德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2015-02-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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