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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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2)甘民申586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甘肃省嘉峪关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养护所的再审申请。 | 2022-12-12 |
2 | 合同纠纷 | (2017)甘民再8号 | 申请人 | - | 465200 | 一、撤销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2民终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26元,M某某负担5563元,公路局负担5563元。鉴定费30000元,M某某负担25000元,公路局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78元,由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7-31 |
3 | 合同纠纷 | (2016)甘民申572号 | 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6-07-27 |
4 | 合同纠纷 | (2016)甘02民终3号 | 被上诉人 | - | 617804.31 |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甘肃省嘉峪关公路管理局支付上诉人M某某617804.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26元,原告M某某承担1146元,被告甘肃省嘉峪关公路管理局承担9980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78元,上诉人M某某承担1983元,被上诉人甘肃省嘉峪关公路管理局承担62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2-18 |
5 | -- | (2013)张中民终字第130号 | 被上诉人 | - | 1717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34元,由上诉人兰州朗青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3-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