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林志敏
91350901786944037A
300000万元人民币
-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商务广场3号楼2层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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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29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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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装启用工作
其他
--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11-17
闽建办建〔2017〕6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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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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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宁水审批﹝2023﹞71号
新标准
宁德市水利局关于宁德东侨开发区医院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准予同意宁德东侨开发区医院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2023-07-28
2026-07-27
宁德市水利局
2
DQ00022020040900007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020-04-10
2099-12-31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3
用字第350900202200035号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东侨开发区双创研发中心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2022-09-16
2025-09-15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4
宁水审批﹝2020﹞66号
新标准
宁德市水利局关于宁德市北部新区体育公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专篇)的技术审查意见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你司上报《关于要求审查宁德市北部新区体育公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专篇)的请示》(宁东国投〔2020〕131号)及随文上报的《宁德市北部新区体育公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专篇)》(送审稿)已收悉,2020年8月11日,我局对该报告进行技术评审,设计单位根据评审会议专家及部门提出的意见作出修改,并形成可研报告(水利专篇)报批稿,经审核,基本达到可研深度要求,现将技术审查主要意见综述如下:一、水文基本同意《可研报告》提出水文计算成果,下阶段应对项目区蓄排涝计算成果做进一步复核。二、工程地质基本同意可研阶段工程地质参考原六都海堤加固工程地勘资料,建议下阶段应对项目区特别对海堤、排洪水闸及湿地花园区周边护岸开展详细地勘工作。三、工程任务和规模1、工程任务通过本项目建设,使项目区防潮标准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排涝标准达到5年一遇。2、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加固海堤836m,新建湿地花园区护岸718m,新建体育公园排洪水闸1座及体育公园内陆域回填约262亩。四、工程布置及建筑物1、设计标准及工程级别同意本项目防潮标准采用50年一遇,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排涝标准采用5年一遇。海堤、水闸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次要建筑物及临时建筑物级别为4级;湿地花园区护岸级别为5级。2、工程总体布置基本同意《可研报告》提出的工程总体布置方案。3、主要建筑物设计原则同意本项目区海堤、水闸及护岸断面结构型式,建议下一阶段在探明各建筑物基础岩土层分布情况及复核滞洪区蓄排涝分析计算成果后对海堤、水闸及护岸断面结构型式予以进一步细化及优化;原则同意本项目区陆域回填采用吹填及回填方案,但应进一步落实吹填砂及回填土料的来源。五、电气及金属结构原则同意电气及金属结构设计内容,建议下一阶段应予以进一步细化及优化。六、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利部分总工期按12个月控制。七、水土保持与环境影响评价基本同意《可研报告》所提出的水土保持和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八、工程投资估算基本同意本项目工程估算编制办法,本项目水利部分估算总投资为6077.31万元(不含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费、水土保持及环保费用),工程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解决。九、其它建设单位应根据可研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在下阶段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及周边规划情况,从生态、景观角度进一步细化建筑物结构设计,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并按工程基建程序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宁德市水利局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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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2099-12-31
宁德市水利局
5
林资许准﹝闽﹞﹝2022﹞13号
新标准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受委托审核﹞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受委托审核﹞
2022-10-14
2024-10-13
省林业局
6
91350901786944037A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停车场服务;医院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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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2056-05-11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宁人防建审﹝2019﹞4号
新标准
关于幸福佳园三期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18957.79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194610.07平方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9730.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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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2099-12-31
宁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8
宁自然资规核﹝2022﹞4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意见书
金塔公共配套用房﹝含通信及广播电视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2022-04-29
2099-12-30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9
用字第350900202200017号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东侨开发区双创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2022-07-01
2025-06-30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10
宁东侨环评﹝2022﹞9号
新标准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宁德东侨开发区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108、医院841
2022-05-31
2099-12-31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裁判文书 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902民初1631号
原告
原告: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381913.63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截至2021年12月14日止的租金381913.63元; 二、驳回原告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4048元,减半收取12024元,由原告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894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2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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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2
合同纠纷
(2022)闽0902民初1612号
原告
原告: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220564.1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截至2021年12月14日止的租金220564.1元;二、驳回原告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4810元,减半收取12405元,由原告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19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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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3
合同纠纷
(2022)闽0902民初1616号
原告
原告: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416639.95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截至2021年12月14日止的租金416639.95元;二、驳回原告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4608元,减半收取17304元,由原告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23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20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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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4
合同纠纷
(2021)闽0902民初3454号之一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X某某,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兴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源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Z某某撤回对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2-02-10
5
其他
(2021)闽09民终27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0元,由上诉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21元,上诉人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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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6
其他
(2020)闽0902民初3223号
被告
原告:
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363246
一、被告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3246元(包括:投标直接费用损失19216元、合同履行可得利益损失31403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0元,由原告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21元,由被告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99元;评估费30000元,由原告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49元,由被告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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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7
合同纠纷
(2020)闽09民终439号
上诉人
-
297866
一、维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省格林威休闲渡假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费(风险费)297866元。 四、驳回福建省格林威休闲渡假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91元,由福建省格林威休闲渡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133元,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9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367元,由福建省格林威休闲渡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292元,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0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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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8
其他
(2020)闽09民终272号
其他
-
10467833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德市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607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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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9
其他
(2019)闽0902民初1018号
被告
原告:
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德市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035609
被告宁德市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35609元(包括:投标直接费用损失19216元、施工项目部费用损失388333元、合同履行可得利益损失628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1元,由被告宁德市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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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10
合同纠纷
(2019)闽0902民初3768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格林威休闲渡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宁德市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04215
一、被告宁德市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福建省格林威休闲渡假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回购款暨工程款204215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合计579226.2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42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算); 二、被告宁德市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福建省格林威休闲渡假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0万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格林威休闲渡假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91元,由原告福建省格林威休闲渡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740元,被告宁德市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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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X某某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05-2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某某、厦门源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兴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11-1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格林威休闲渡假投资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06-23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闽0902民初2915号
被告
原告: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悦便利店
被告: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2
--
(2023)闽0902民初2915号
被告
原告: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悦便利店
被告: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3-12-14
3
租赁合同纠纷
(2023)闽0902民初2915号
被告
原告: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悦便利店
被告: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3-12-08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闽0902民初18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3-09-06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闽0902民初1631号
原告
原告: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08-05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闽0902民初1616号
原告
原告: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08-05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闽0902民初1612号
原告
原告:
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08-05
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闽0902民初345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X某某,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兴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源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01-27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X某某,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兴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源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12-01
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X某某,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宁德东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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