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源晟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王树青
91140428595315385Q
10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丹朱西街和源电脑城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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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晋0428执49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晋0428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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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2
合同纠纷
(2019)晋0428民初917号
被告
原告:
山西省长子县农业机械公司
被告:
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33333.3
一、原告山西省长子县农业机械公司与被告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该租赁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山西省长子县农业机械公司; 三、被告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月33333.3元赔偿原告山西省长子县农业机械公司自2019年1月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的房屋租金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山西省长子县农业机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元,由被告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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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长民终字第01375号
上诉人
-
112166.98
撤销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治市锐声五交化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04261元,同时,长治市锐声五交化有限公司向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该货款所对应商品的增值税统一发票。 三、长治市锐声五交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维修费5000元、垫付税款2905.98元。 四、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长治市锐声五交化有限公司承担155元,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2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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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长民终字第01375号
上诉人
-
112166.98
撤销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治市锐声五交化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04261元,同时,长治市锐声五交化有限公司向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该货款所对应商品的增值税统一发票。 三、长治市锐声五交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维修费5000元、垫付税款2905.98元。 四、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长治市锐声五交化有限公司承担155元,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2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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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晋0428民初917号
被告
原告:
山西省长子县农业机械公司
被告:
长子县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长子县人民法院
2019-09-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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