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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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云31民终70号 | 其他 | - | -- | -- | 2018-03-21 |
2 | 合同纠纷 | (2017)云3124民初265号 | 原告 | - | 379200 | 一、解除芒市迪思坚果有限公司与云南龙江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签订的《埋桑坝云南龙江水电站枢纽工程孤岛土地租赁协议书》。
二、由云南龙江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芒市迪思坚果有限公司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7.92万元,合计37.92万元。
三、驳回芒市迪思坚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云南龙江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云南龙江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194元,芒市迪思坚果有限公司承担360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79元,由云南龙江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7-10-19 |
3 | 合同纠纷 | (2017)云3103民初378号 | 原告 | 原告: 芒市迪思坚果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龙江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 | -- | 被告云南龙江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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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7)云3124民初265号 | 原告 | 原告: 芒市迪思坚果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龙江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 | 陇川县人民法院 | 2017-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