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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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737000 | (2024)闽0181执恢610号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 | 1000000 | (2024)闽0181执恢436号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2024-03-25 |
3 | 13873248 | (2024)闽0181执120号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2024-01-04 |
4 | 1000000 | (2023)闽0181执恢1571号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2023-07-12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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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建审批房地产资质﹝2024﹞2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二级 | 2024-03-04 | 2027-03-03 |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91350725MA34C6CD0H | 营业执照 | 福建省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2-08 | 2050-07-07 | 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政人防审﹝2020﹞44号 | 政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 政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 2020-12-21 | 2020-12-21 | 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
4 | 政建消审字﹝2021﹞第002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2021-04-25 | 2021-04-25 | 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政)房预售证第2021-02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的 中侨 山河茗著 1号 2号 5号 6号楼 | 2021-04-30 | 2021-04-30 | 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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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闽0181执13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2-20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闽0181执792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闽018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终72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2-22 |
3 | 其他 | (2022)闽0725执59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2)闽0725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8-08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闽0181民初298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建瓯市中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方威,F某某,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4729663.5 | 一、被告建瓯市中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4,620,666.7元及利息(利息以14,620,666.7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建瓯市中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偿还2021年5月14日之前的利息58,996.8元;三、被告建瓯市中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律师代理费50000元;四、被告F某某、方威、F某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建瓯市中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二分之一责任,在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建瓯市中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C某某承担受理费20532元,五被告负担受理费10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6-27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闽0181民初298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建瓯市中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方威,F某某,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140333 | 一、被告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偿还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107,333元;三、被告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律师代理费3.3万元;四、被告F某某、方威、F某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建瓯市中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二分之一责任,在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C某某负担受理费10643元,由五被告负担受理费62,2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6-27 |
6 | 合同纠纷 | (2022)闽0725民初171号 | 被告 | 原告: 宁德市伟煜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1096716 | 一、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市伟煜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35572元;
二、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市伟煜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6380000元;
三、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市伟煜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以786557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2年2月19日起以661557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宁德市伟煜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95.8元,由宁德市伟煜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4554.73元,由政和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44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30 |
7 | 合同纠纷 | (2022)闽0725民初134号 | 原告 | 原告: 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Z某某 | -- | 准许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72.79元,减半收取计8686.40元,由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4-15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闽0181民初2986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福建省政和县雄山南大街88号中侨山河茗著3号楼703单元、3号楼802单元、5号楼801单元、5号楼901单元、6号楼802单元、6号楼1002单元;二、查封被申请人F某某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马路39号福州××广场××#××复式单元房产(产权证号:R×**);三、查封被申请人方威名下位于福建省福清市××路街道××村××龙江街道观音埔村中联名城一区3号、5号、13号楼3805单元房产[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闽(2019)福清市不动产权第0×××**四、查封被申请人F某某名下位于福建省福清市××路街道××村××龙江街道观音埔村中联名城一区3号、5号、13号楼3605单元房产[房屋产房屋产权证号:闽(2019)福清市不动产权第0×**/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上述资产在查封、冻结期间由产权人自行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有权及设置抵押。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C某某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4-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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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0725民初34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融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政和县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2 | -- | (2024)闽0725民初34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融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政和县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3 | -- | (2024)闽0725民初34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融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政和县人民法院 | 2024-01-30 | |
4 | -- | (2023)闽0181民初1270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F某某,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建瓯市中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瓯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2024-01-16 | |
5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2)闽0725民初332号 | 原告 | 原告: 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C某某 | 政和县人民法院 | 2022-05-18 | |
6 | 合同纠纷 | (2022)闽0725民初171号 | 被告 | 原告: 宁德市伟煜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政和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政和县人民法院 | 2022-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