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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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18民初863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泽瑞鸿光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8500 | 一、被告广州市泽瑞鸿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485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泽瑞鸿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91元,由被告广州市泽瑞鸿光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9元并迳付给原告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3-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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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渝0109民初1952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瑞兆置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2 | -- | (2023)闽0782民初1914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武夷山莘晟置业有限公司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1-14 | |
3 | -- | (2023)陕05民终3067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东渭玖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18 | |
4 | 合同纠纷 | (2023)闽0782民初1914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武夷山莘晟置业有限公司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1-23 | |
5 | -- | -- | 原告 | 原告: 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武夷山莘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1-23 | |
6 | 合同纠纷 | (2023)闽0782民初1914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武夷山莘晟置业有限公司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1-17 | |
7 | 票据纠纷 | (2023)苏0830民初5996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徐州绿水置业有限公司,盱眙兆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2023-11-17 | |
8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3)陕0112民初28573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东卓置业有限公司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
9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武夷山莘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1-17 | |
10 | -- | (2023)苏0830民初5996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沃亚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盱眙兆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绿水置业有限公司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2023-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