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韩冬
91341100MA2RETE266
5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滁州市黄山北路18号1号厂房等4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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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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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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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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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皖1102民初5427号
原告
原告:
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道源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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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4民终194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9元,由上诉人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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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428民初2239号
被告
原告:
武城县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
550944.72
一、被告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武城县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50944.72元并承担利息(以550944.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5元、财产保全费3275元,合计7930元由被告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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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兴化市奥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皖1102民初1880号
原告
原告:
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
被告:
周口市晟远建材有限公司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2
--
(2024)皖1102民初2031号
原告
原告:
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奥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
被告:
武城县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428民初2239号
被告
原告:
武城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
武城县人民法院
2021-12-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428民初2239号
被告
原告:
武城县华建筑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飞艳颜料有限公司
武城县人民法院
2021-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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