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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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8〕苏0116执228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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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苏0116执2281号 | 2018-06-19 | (2017)苏0116民初6976号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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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191509 | (2023)新4226执恢8号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 | 2003210 | (2023)新4226执恢7号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0-13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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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新4226财保5号 | 被申请人 | - | 68397.6 | 一、被申请人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中的68397.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
二、案件申请费703.98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泰兰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9-18 |
2 | 其他 | (2019)京03执异698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为(2019)京03执恢43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9-12-1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42民辖终49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12-0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京0108民初56224号 | 被告 | 原告: 海安远走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837500 | 一、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海安远走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3.75万元;
二、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海安远走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3.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1元(原告海安远走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7-2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1民辖终88号 | 上诉人 | - | 10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1-25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116执228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苏0116民初69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2-11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116民初6976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长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121000 | 一、被告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长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长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30元,由被告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更多 | 2018-03-06 |
8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新42财保1号 | 被申请人 | - | 49687958 |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为×××)、国家开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帐号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帐号为×××、×××、×××、×××),及被申请人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帐号为×××)的银行存款至49687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8-01-12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新23民申50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更多 | 2017-11-15 |
10 | 保险纠纷 | (2016)新40民终1485号 | 被上诉人 | - | 121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9-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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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新4226民初516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天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12-2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新4226民初516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天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12-20 | |
3 | 人事争议 | (2019)新4226民初2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7-23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116民初6976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长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18-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