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航灯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传英
911101158028664637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大兴区纪百户街18号院8号楼1层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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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04-0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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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5-10-3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17-12-1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4)通民初字第5371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通县有色合金福利加工厂
被告:
北京世航灯具有限公司
500000
被告北京世航灯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通县有色合金福利加工厂加工费五十万元。 如果被告北京世航灯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被告北京世航灯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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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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