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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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2)京01财保213号 | 其他 | - | 2868000 |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二百八十六万八千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优易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9-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民终1093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0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4590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优易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 | 347500 | 一、被告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优易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500元;
二、被告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优易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4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
三、被告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优易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以34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北京优易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