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闻报刊发行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吴应国
91520100214465612A
5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山东路5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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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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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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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黔01民终6258号
被上诉人
-
778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778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49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2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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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黔0102民初988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贵阳新闻报刊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H某某,X某某,Y某某,S某某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H韩高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2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H韩高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220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H韩高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2200元; 四、被告L某某应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1043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H某某; 五、被告贵阳新闻报刊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161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H某某; 六、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3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883元,由被告L某某、贵阳新闻报刊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负担2760元(因此款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H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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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黔0102民初3094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X某某,S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
5732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Y某某、X某某、S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8325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Y某某、X某某、S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098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Y某某、X某某、S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09800元; 四、被告L某某应赔偿原告Y某某、X某某、S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5999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X某某、S某某; 五、第三人贵阳新闻报刊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Y某某、X某某、S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4714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X某某、S某某; 六、驳回原告Y某某、X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0元,由原告承担195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387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公司承担141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186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负担3519元(此款系缓交,在执行中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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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黔0115民初2504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Y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225665.94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人民币122000元; 二、被告Y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人民币6541.04元; 三、被告Y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第三人贵阳新闻报刊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97124.90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第三人贵阳新闻报刊发行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722.50元,被告Y某某、Y某某承担1382.50元;第三人贵阳新闻报刊发行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844元,由第三人承担787元,被告Y某某、Y某某承担1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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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黔0115民初18656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T某某,W某某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新闻报刊发行物流有限公司,W某某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2-12-14
2
劳动争议
(2021)黔0102民初18954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贵阳新闻报刊发行物流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021-10-14
3
劳动争议
(2021)黔0102民初1895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贵阳新闻报刊发行物流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021-10-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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