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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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4)武前商初字第473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天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武进南方加油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常州天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760元,由原告常州天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帐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