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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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费执字第370号 | 申请人 | - | 100000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G某某焦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日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2-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费商初字第1202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高利峰焦化有限公司 | 88980 | 被告临沂高利峰焦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款88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25元,由被告临沂高利峰焦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