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田瀚
91370400753538489E
5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规划路站前鑫苑12-10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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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费执字第370号
申请人
-
100000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G某某焦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日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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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费商初字第1202号
原告
原告:
山东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高利峰焦化有限公司
88980
被告临沂高利峰焦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款88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25元,由被告临沂高利峰焦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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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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