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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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01民终25207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88.4元,由上诉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3-22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35227号 | 第三人 | 原告: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钧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9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8-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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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2)粤01民终25207号 | 第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09 | |
2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2)粤01民终25207号 | 第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5 | |
3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2)粤0111民初35227号 | 第三人 | 原告: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钧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6-07 | |
4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35227号 | 第三人 | 原告: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钧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6-07 | |
5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35227号 | 其他 | 原告: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钧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