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钧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卢亚萍
91440101MA9ULNLP6Q
12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22号3617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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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01民终25207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88.4元,由上诉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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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粤0111民初35227号
第三人
原告: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钧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9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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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股权转让纠纷
(2022)粤01民终25207号
第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09
2
股权转让纠纷
(2022)粤01民终25207号
第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25
3
股权转让纠纷
(2022)粤0111民初35227号
第三人
原告: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钧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6-07
4
股权转让纠纷
(2021)粤0111民初35227号
第三人
原告: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钧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6-07
5
股权转让纠纷
(2021)粤0111民初35227号
其他
原告: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钧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4-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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