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方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董卫辉
91152221MA0NRK448R
2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兴科家园二期7-12号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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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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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7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方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对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苫盖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初步审查,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建议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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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环评内容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1环罚〔2022〕8号 内蒙古方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兴科家园二期7-12号门市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对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苫盖处理。 以上事实有科尔沁右翼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7月27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2年7月28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1环罚告字〔2022〕8号)(已签收),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1环罚告字〔2022〕8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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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2-08-08
兴2221环罚告字20228号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前旗环审字﹝2022﹞042号
新标准
审批意见
该项目位于兴安盟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永安村2舍,坐标E120°45′15.210",N46°18′27.608"。建设性质:新建。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设1座沥青搅拌站,生产规模为26万吨沥青混凝土/年;新建设1座水稳站,生产规模为44万吨水稳混合料/年。总投资为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 (二)《报告表》编制单位 内蒙古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措施、结论以及你单位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与环境保护措施; 2、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输送单元全封闭;细颗粒原料、产品存放在封闭库内,粗颗粒原料、产品设置围挡并苫盖;污染防治设施定期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就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不得擅自更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 作假。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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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2099-12-3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翼前旗分局
2
202128
新标准
2021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2021-08-20
2024-08-20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科右前税)许准字﹝2018﹞第(92)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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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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