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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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玄商初字第93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 被告: 镇江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4900000 | 被告镇江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交纳受理费47500元,由被告镇江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76。 ...更多 | 2014-11-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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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15民初1094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6-04-2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15民初1094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6-03-16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玄商初字第0093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土木工程分公司 被告: 镇江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4-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