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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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12-22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塘厦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1-23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塘厦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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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2)粤1973财保5604号 | 申请人 | - | 11220 |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金田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122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2.2元,由申请人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11-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38271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予原告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 2022-11-2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203民初2280号 | 被告 | 原告: 青岛信和源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 | 402267.5 | 一、被告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信和源气体有限公司货款402267.5元;
二、被告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信和源气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0226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4元,保全费2531元,合计9865元,由被告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30 |
4 | 其他 | (2022)鲁02民辖终27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2-06-08 |
5 | 其他 | (2022)京0105财保130号 | 申请人 | - | 1074011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零七万四千零十一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1-25 |
6 | 其他 | (2021)粤1973执1621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1-28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3民初1351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铠派科技有限公司 | 56150 | 一、被告深圳市铠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150元;
二、被告深圳市铠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5615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5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5615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铠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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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38271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青岛信和源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9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38271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6-08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3民初1351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铠派科技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20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3民初1351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鑫诚干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凯派科技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