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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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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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219号电建大厦(国宾酒店)101、102、20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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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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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湘0203执25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G某某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G某某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G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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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2
合同纠纷
(2022)湘0203执254号
申请人
-
20980.11
对被执行人G某某的银行存款20980.11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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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3
劳动争议
(2021)湘0203执575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3-26
4
其他
(2021)湘0203执575号
被执行人
-
30244.5
对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244.5元(后段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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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5
劳动争议
(2020)湘02民终224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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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6
合同纠纷
(2020)湘02民终1670号
上诉人
-
45169
一、维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G某某赔偿损失27057元。 两项相抵后,被上诉人G某某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支付181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上诉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负担210元,被上诉人G某某负担1000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258元,由本诉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负担7454元,由本诉被告G某某负担80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291元,由反诉原告G某某负担2945元,由反诉被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负担3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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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7
合同纠纷
(2019)湘0203民初1540号
原告
-
90338
一、本诉被告G某某向本诉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支付消费款45169元; 二、反诉被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向反诉原告G某某返还押金10000元,并向反诉原告G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7057元; 上述第一、二项相抵后,本诉被告G某某还应向本诉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支付8112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G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258元,由本诉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负担7454元,由本诉被告G某某负担8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91元,由反诉原告G某某负担2945元,由反诉被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负担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株洲市农业银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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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0)湘0203民初464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国宾酒店分公司,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2020-09-29
2
服务合同纠纷
(2019)湘0203民初1540号
原告
原告:
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
被告:
G某某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2019-10-31
3
合同纠纷
(2019)湘0203民初1540号
原告
原告:
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
被告:
G某某,株洲市霓裳丽影模特经纪有限公司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2019-09-06
4
服务合同纠纷
(2019)湘0203民初1540号
原告
原告:
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宾酒店分公司
被告:
G某某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2019-07-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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