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辜乐海
91430981MA4PKE1M0E
3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泗湖山镇南竹脑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1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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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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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更多
其他
--
--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68000
(2024)湘0981执666号
沅江市人民法院
2024-04-1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3)湘0902民初30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
被告:
沅江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辜乐海
225224.33
一、被告沅江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辜乐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借款本金199999.99元及利息[上述款项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利息1737.32元,罚息20487.02元,之后新增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沅江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辜乐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垫付的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2.35元,由被告沅江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辜乐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3-03-2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湘0902民初30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
被告:
沅江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2023-03-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