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邢保东
91320100686713004T
660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中山大街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76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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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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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南京市高淳地税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27.29万元;二、该企业2013-2014年收取城投公司利息少缴营业税73.28万元,2009-2012年收取管道媒气安装费少缴营业税1.63万元,2009-2014少缴城建税3.75万元;少缴印花税35.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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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
--
--
2020-12-14
--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201252016CR0050
旧标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淳分局;通讯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267号; 邮政编码:211300;电话:025-57307926;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NO.2016G04 ,宗地总面积大写 捌仟肆佰捌拾陆点捌捌 平方米(小写 8486.88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捌仟肆佰捌拾陆点捌捌 平方米(小写8486.88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小河沿以西、县府路以南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为上界限,以 / 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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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6-10-13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淳分局
2
3201252018CR0036
旧标准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2099-12-31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淳分局
3
高环审字〔2018〕24号
旧标准
--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淳区淳溪街道区域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高淳区中山大街出新改造项目严格按《报告表》中规定的内容在高淳区淳溪街道中山大街片区建设具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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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京市高淳区环境保护局
4
(01000089)公司变更﹝2019﹞第04300008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09-04-10
2059-04-09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高环审字【2017】122号
旧标准
--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淳区淳溪街道区域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春东湖污水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严格按《报告表》中规定的内容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元春东湖泵站原址东北约210米处建设具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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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京市高淳区环境保护局
6
﹝高税﹞许准字﹝2019﹞第﹝217448﹞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19年09月23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9年09月23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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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7
(01000091)公司变更[2018]第01040005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2059-04-09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8
(01000091)公司变更[2017]第09210001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2059-04-09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9
高行审建设[2017]69号
旧标准
--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官溪路防洪堤移植6株水杉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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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京市高淳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苏0118民初150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3496
一、被告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Z某某交付位于XX小区北区X幢X单元X室房屋(以交钥匙为准); 二、被告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过渡补助费23496元,并赔偿原告Z某某房屋空置损失(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1300元/月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被告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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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2
其他
(2017)苏01民终3290号
其他
-
--
--
2017-06-09
3
合同纠纷
(2016)苏0118民初3342号
被告
原告:
南京绿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南京绿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800元由原告南京绿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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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4
其他
(2015)宁民终字第6883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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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5
合同纠纷
(2015)高商初字第576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人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365821
一、确认原告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人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金人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XX镇XX号、XX号、XX号的房屋交还给原告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江苏金人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租金365821元(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即350000+350000*110%/365*15),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自2014年10月16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年350000*110%*130%=500500元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50元,由被告江苏金人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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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6
合同纠纷
(2014)高民初字第2082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40800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4408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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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7
合同纠纷
(2014)高民初字第2083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41904
一、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金419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7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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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8
合同纠纷
(2014)高民初字第2085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35200
一、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1600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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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9
合同纠纷
(2014)高民初字第2086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6880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7442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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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10
合同纠纷
(2014)高民初字第2087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8057
一、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80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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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开庭公告 2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苏0118民初4763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西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2
--
(2023)苏0118民初4763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西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苏0118民初4763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西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3-12-05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苏0118民初4763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西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3-12-05
5
劳动争议
(2021)苏01民终3145号
上诉人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7
6
劳动争议
(2020)苏0118民初340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7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019)苏8602民初458号
被告
原告:
南京高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2019-08-22
8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019)苏8602民初458号
被告
原告:
南京高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2019-04-26
9
合同纠纷
(2018)苏0118民初4116号
被告
原告:
南京高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8-09-06
10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17)苏0118民初150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京高淳老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7-08-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