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20200192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2020-04-30 | 2099-12-31 | 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 |
2 | ﹝荣﹞房预售证第202310230001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荣成东寨小区154号 | 2023-10-23 | 2028-10-22 | 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3 | 威环荣审报告表﹝2019﹞02015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 允许建设项目开工建设 | 2019-09-24 | 2099-12-19 |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 |
4 | 201906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 住宅楼 | 2019-09-11 | 2099-12-30 | 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5 | Y20R0018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 住宅楼 | 2020-06-18 | 2099-12-31 | 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6 | 20190313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2019-07-30 | 2099-12-31 | 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 |
7 | 371002201811230201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 2018-11-23 | 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8 | 20200191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2020-04-30 | 2099-12-31 | 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 |
9 | 37100220191206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凤凰湖·旭日海景小区1#-3#住宅楼、配套用房、地下车库 | 2019-12-06 | 2099-12-31 | 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0 | 建字第3710822018B0028 | -- | 住宅楼(3栋),位于石岛管理区寨中东路北,用地面积6143㎡,总建筑面积12246㎡ | -- | 2018-10-22 | 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鲁1082民初461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 被告: Z某某,L某某,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 43534.04 | 一、被告Z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贷款本金40764.01元,利息250.03元及自2023年9月5日起至被告Z某某、L某某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利及罚息;
二、被告Z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律师费2520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对荣成市凤凰小区475号楼302室房产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Z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9-05 |
2 | -- | (2023)鲁1082民初460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 被告: Z某某,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 59831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借款本金58702.47元,截止到2023年9月5日的利息1028.47元、罚息100.06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6日起至被告Z某某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对荣成市凤凰小区220号楼603室房产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9-05 |
3 | -- | (2023)鲁1082民初4522号 | 其他 | 原告: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某开发分公司 被告: 王某平 | 26922 | 被告王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某开发分公司支付所欠房款21473元、利息5449元及滞纳金(以1585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808元为本金,分别自2022年6月12日起,2022年7月12日起,2022年8月12日起,2022年9月12日起,2022年10月12日起,2022年11月12日起,2022年12月12日起,2023年1月12日起,2023年2月12日起,2023年3月12日、2023年4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元,由被告王某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9-04 |
4 | -- | (2023)鲁1082民初4149号 | 原告 | 原告: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80000 | 一、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于2022年10月2日签订的凤凰湖锦绣华府小区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3年6月19日解除;
二、被告L某某所支付的定金73000元不予返还,归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L某某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8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9-01 |
5 | -- | (2023)鲁1082民初4738号 | 其他 | 原告: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某开发分公司 被告: 王某 | 59700 |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某开发分公司购房款59700元及滞纳金(以970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分别自2022年6月21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12月21日、2023年3月21日、2023年6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7-27 |
6 | -- | (2023)鲁1082民初255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 被告: C某某,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 158221.49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借款本金155034.26元及应收利息3036.23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04元,应收利息的罚息47元以及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对被告C某某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凤凰小区361号楼601室的不动产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对被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21 |
7 | -- | (2023)鲁1082民初4407号 | 其他 | 原告: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某开发分公司 被告: 高某丽 | 52321 | 被告高某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某开发分公司购房款41342元、利息10979元及滞纳金(以2414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以2433元为本金,分别自2022年1月19起,2022年2月19日起,2022年3月19日起,2022年4月19日起,2022年5月19日起,2022年6月19日起,2022年7月19日起,2022年8月19日起,2022年9月19日起,2022年10月19日起,2022年11月19日起,2022年12月19日起,2023年1月19日起,2023年2月19日起,2023年3月19日、2023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高某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7-13 |
8 | -- | (2023)鲁1082民初4406号 | 其他 | 原告: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某开发分公司 被告: 杜某 | 92000 | 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某开发分公司购房款92000元及滞纳金(以18400元为本金,分别自2021年12月4日、2022年3月4日、2022年6月4日、2022年9月4日、2022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杜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7-13 |
9 | -- | (2023)鲁1082民初4453号 | 其他 | 原告: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某开发分公司 被告: 董某 | 27834 | 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某开发分公司购房款15979元、利息11855元及滞纳金(以724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3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17元为本金,分别2022年2月3日起,2022年3月3日起,2022年4月3日起,2022年5月3日起,2022年6月3日起,2022年7月3日起,2022年8月3日起,2022年9月3日起,2022年10月3日起,2022年11月3日起,2022年12月3日起,2023年1月3日起,2023年2月3日起,2023年3月3日、2023年4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董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7-12 |
10 | -- | (2023)鲁1002民初2218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被告: S某某,J某某,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 118215.28 | 一、被告S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借款本金118215.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2月14日的金额为3349.37元,自2023年2月15日至被告S某某、J某某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对位于荣成市凤凰小区XXX号楼XXX不动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S某某、J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S某某、J某某追偿。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2元,由被告S某某、J某某、赤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保证合同纠纷 | G某某;G某某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2024-05-30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L某某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W某某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
6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19-08-04 | |
7 | 裁判文书 | 抵押合同纠纷 | Z某某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19-07-23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19-05-16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19-05-07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19-04-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 荣成市法院人民法院 | 2024-05-27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 荣成市法院人民法院 | 2024-05-16 | |
3 | -- | (2024)鲁10民终273号 | 被上诉人 | - |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23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鲁1082民初564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 被告: X某某,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2023-11-15 | |
5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3)鲁1082民初529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2023-11-06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鲁1082民初572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 被告: S某某,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2023-10-24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鲁1082民初572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 被告: S某某,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2023-09-06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鲁1082民初255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 被告: C某某,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2023-07-21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鲁1082民初255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 被告: C某某,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2023-07-21 | |
10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3)鲁1082民初2462号 | 原告 | 原告: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2023-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