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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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年9月6日和2019年11月7日,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我局发送《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的通报》和《关于通报食品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的函》(普市监食函[2019]17号),来函反映其辖区内经营商户所售的加碘精选海盐(食用盐)经抽检和复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上述加碘精选海盐(食用盐)的生产商为: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属我局辖区内企业,经初步调查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生产的加碘精选海盐(食用盐)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要求,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碘精选海盐(食用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对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做立案调查处理。 ...更多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作为一家国有大型企业,生产资质齐全、管理规范,被抽检产品的碘(以I计)项目属于易受空气湿度、暴露空气时间长度和搅拌均匀度等客观环境影响的成分指标,并无主观故意性。此外,当事人已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人员等全部做停业整顿,积极召回抽检不合格产品,被抽检的碘项目超标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明显影响,其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四)、(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一)无主观故意的;......(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077.8元;二、罚款51000元;合计罚没60077.8元 ...更多 | 9078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6-24 | 穗越市监食处字〔2020〕000004号 | |
2 | 2019年11月27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发送《关于食用盐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告知函》(穗花市监保函[2019]435号),来函告知其辖区内商户经营的加碘精制盐(食用盐)(生产日期:2019年5月20日)经抽检和复检,均为不合格。上述加碘精制盐(食用盐)的生产商为: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属我局辖区内企业。经初步调查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生产的加碘精制盐(食用盐)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要求,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加碘精制盐(食用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局领导同意,我局遂于2020年1月6日对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做立案调查处理。2020年3月9日和2020年3月19日,我局分别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李广武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承认上述加碘精制盐(食用盐)属当事人所生产,并对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检结论无异议。2020年5月8日,我局完成调查,并拟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查明,由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辖区内企业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安西老美食店所抽检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的加碘精制盐(食用盐)属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上述加碘精制盐(食用盐)经当事人生产后,批发给广州市宝隆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再由广州市宝隆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给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安西老美食店,上述加碘精制盐(食用盐)经抽检和复检,均显示碘(以I计)项目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要求,当事人对上述抽检结果早已知晓,且向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的也是当事人。另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20日共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加碘精制盐(食用盐)153箱,共3.06吨,销售单价3000元/吨(40包/箱,折合1.5元/包),货值金额9180元,违法所得9180元。 ...更多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作为一家国有大型企业,生产资质齐全、管理规范,被抽检产品的碘(以I计)项目属于易受空气湿度、暴露空气时间长度和搅拌均匀度等客观环境影响的成分指标,并无主观故意性。此外,当事人已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人员等全部做停业整顿,积极召回抽检不合格产品,被抽检的碘项目超标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明显影响,其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四)、(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一)无主观故意的;......(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180元;二、罚款51000元;合计罚没60180元 ...更多 | 9180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6-24 | 穗越市监食处字〔2020〕00000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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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0)粤73民初2511号 | 被告 | 原告: 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山东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 一、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名为“包装瓶(120905盒子瓶)”、专利号为ZL201330024980.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山东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80元,由山东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0元;(该受理费已由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山东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对其应负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1-24 |
2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1)粤民辖终37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3-18 |
3 | 劳动争议 | (2020)粤01民终1048号 | 上诉人 | - | --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40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40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上诉人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3-26 |
4 | 劳动争议 | (2019)粤01民终21775、2177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2-11 |
5 | 劳动争议 | (2019)粤0104民初24015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10000 | 一、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备用金10000元给原告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0-17 |
6 | 合同纠纷 | (2018)粤0103民初7460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被告: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负担 ...更多 | 2018-12-07 |
7 | 其他 | (2017)粤民终26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13元,由广州市信利得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0 |
8 | 其他 | (2017)粤0103民初42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迦达运输有限公司,L某某 | 125950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中向原告Y某某支付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护理费、医疗费合计40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迦达运输有限公司向Y某某支付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护理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7715.3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19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8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895元,被告广州市迦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17 |
9 | 其他 | (2016)粤01民初290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信利得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盐业进出口公司,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L某某 | -- | 驳回原告广州市信利得科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13元,由原告广州市信利得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24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粤0104民初796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Z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0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16-08-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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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服务合同纠纷 | 广州大数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9-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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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103民诉前调5284号 | 被申请人 | -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4-08-14 | |
2 | 劳动争议 | (2023)粤0103民初18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
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0)粤73民初2511号 | 被告 | 原告: 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山东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8-24 | |
4 | 劳动争议 | (2020)粤01民终1048号 | 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5 | |
5 | 劳动争议 | (2019)粤01民终21775号 | 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8 | |
6 | 劳动争议 | (2019)粤01民终21776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8 | |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03民初9002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被告: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11-06 | |
8 | 劳动争议 | (2019)粤0104民初24015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
9 | 劳动争议 | (2019)粤0104民初908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09 | |
10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9)粤0104民初115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