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朱志刚
912302001283683815
4021.968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街北侧地下一层地上3-10层
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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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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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我厅对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黑龙江省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不足,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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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现责令黑龙江省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于15日内完成整改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09-01
(黑)JZ安许证字〔2005〕000070
2
经查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盾商务大厦企业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于2021年2月26日出具证明:当事人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的企业状态为非正常、已注销。2021年3月份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注册的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登记住所没有该企业。有见证人证实该企业已多年不存在了;据此我们认定该企业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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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5-28
齐建市监处〔2021〕13067号
3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3-01
齐建市监听告字〔2021〕2-69
4
逾期未缴纳税款
其他
罚款2000.00
--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税务局
2019-07-01
龙沙税罚〔2019〕(10041)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8873532
(2024)黑0204执35号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2302001283683815
新标准
营业执照
76:变更前内容:靳宪红;;变更后内容:李娜;
2022-01-07
2099-12-31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黑02民终61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61.18元,由齐齐哈尔市天伦王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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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2
--
(2021)黑02执异38号
其他
-
6370000
中止本院(2018)黑02执568号之三执行裁定对齐齐哈尔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沙支行(账号270050122000××××)账户冻结款项392万元中245万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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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3
合同纠纷
(2020)黑0202民初1402号
原告
原告:
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Y某某
583333.33
一、解除原告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W某某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龙沙区M某某餐厅、被告Y某某共同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款83333.33元(此租金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此后租金按年租金500000.00元一直计算至龙沙区M某某餐厅迁出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00元,减半收取计1192.00元,由被告龙沙区M某某餐厅、被告Y某某共同负担954.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8.00元。保全费1520.00元,由被告龙沙区M某某餐厅、被告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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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4
其他
(2020)黑0202执保92号
其他
-
--
--
2020-07-21
5
合同纠纷
(2020)黑02民终736号
上诉人
-
2592000
一、维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路北侧的金盾大厦地上第六层房屋的租金259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6468.00元,由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662.00元,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负担4806.00元。鉴定费37536.00元,由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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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6
劳动争议
(2019)黑02民终3723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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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7
承揽合同纠纷
(2020)黑0224执535号
被执行人
-
--
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20-05-26
8
合同纠纷
(2019)黑02民终2682号
上诉人
-
880500
准许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5.00元,减半收取6302.50元,由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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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9
劳务合同纠纷
(2019)黑0203民初94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R某某,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9-07-10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19)黑0203民初9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R某某,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9-07-1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2019)0203民初93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某某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2019-03-27
2
劳务合同纠纷
(2019)0203民初94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L某某,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某某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2019-03-27
3
劳动争议
(2019)0203民初9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某某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2019-03-27
4
劳务合同纠纷
(2019)0203民初93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R某某,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2019-03-27
5
劳务合同纠纷
(2019)0203民初938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L某某,R某某,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2019-03-27
6
劳动争议
(2019)0203民初94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某某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2019-03-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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