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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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豫1725民初1378号 | 被告 | 原告: 驻马店市顺安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350800 | 一、被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驻马店市顺安建材有限公司PL2000型立轴制砂机财产损失343000元;二、被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驻马店市顺安建材有限公司鉴定费42000元,评估费7800元;三、PL2000型立轴制砂机残值含电机归被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所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残值从原告处搬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5元,由被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06民初88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1020010.24 |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存款1020010.2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6-0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06民初883号 | 原告 | 原告: 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 | 1010198.22 | 一、被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5198.22元及违约金(1、以523769.8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以471428.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年息3.85%计算);
二、被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0元,由被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负担68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5-2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06民初883号 | 申请人 | - | 1020010.24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1020010.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5-18 |
5 | 合同纠纷 | (2021)鲁0303民初4090号 | 原告 | 原告: 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507996 | 一、被告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93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93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被告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7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已减半),由被告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3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323民初1792号 | 被告 | 原告: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334375 | 一、解除原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XJWJ-GB-2018-1294的《衬板定制合同》;
二、被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5万元并赔偿损失84375元;
三、驳回原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16元,减半收取3158元,由被告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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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17民终2922号 | 上诉人 | -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1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17民终123号 | 上诉人 | -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2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725民初2716号 | 被告 | 原告: 驻马店市顺安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确山县人民法院 | 2021-11-1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725民初2716号 | 被告 | 原告: 驻马店市顺安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确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7-28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06民初883号 | 原告 | 原告: 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
6 | 加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