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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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205执4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3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H某某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晶海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17-06-27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锡法执字第0124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H某某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氨基酸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H某某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4-12 |
3 | 其他 | (2015)锡法执字第049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第五制药厂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晶海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第五制药厂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11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0644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600000 | 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氨基酸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氨基酸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在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更多 | 2015-09-06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644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600000 | 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氨基酸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氨基酸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在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05)。 ...更多 | 2015-09-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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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15-04-08 | |
2 | -- | -- | 原告 | 原告: 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新疆威仕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农业科学院微生物应用研究所 | 北京高院 | 2004-10-29 | |
3 | -- | -- | 原告 | 原告: 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新疆威仕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农业科学院微生物应用研究所 | 北京高院 | 2004-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