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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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91民初1735号 | 原告 | - | 2160000 | 一、被告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中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1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144万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中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00元,由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763元,鉴定费29490元,合计47253元,由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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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191民初1132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微省辉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中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19 | |
2 | -- | (2024)苏0191民初1132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微省辉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中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1民终10741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7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91民初1735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中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91民初1735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中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
6 | -- | (2019)苏0191民初1735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中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91民初1735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中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