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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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2019年2月投入使用一台叉车(型号:CPCD,整机编号:010308E8848),2021年5月投入使用另一台叉车(型号-规格:CPCD30-AG2,整机编号:G5AC14433),两台叉车平均每天使用时间大约4小时,主要用于装卸、厂内运输货物,上述两台叉车投入使用后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2021年9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狮)市监特令[2021]第(540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前对上述行为予以改正。2021年10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未按照《指令书》内相关要求进行改正,未停止使用上述叉车且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n当事人自2019年2月及2021年5月分别投入使用上述两台叉车至案发,使用的上述两台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按照我局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狮)市监特令[2021]第(5407)号)的要求改正。\n当事人自2019年2月及2021年5月分别投入使用上述两台叉车至案发,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两台叉车一直未经检验。\n另查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狮)市监特令[2021]第(5407)号)指向的一台叉车(产品编号:020358G4797)原是当事人临时租用,案发时已不再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指向的一台起重机(证号:起粤EMI016,登记使用单位:刘学兵)额定起重量已改为2.8吨,该设备不再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对起重机械的定义。 ...更多 | 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33000元罚款 | 33000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30 | 南市监处字〔2021〕213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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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204民初126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广东恒和永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福施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231066.67 | 准许原告广东恒和永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66元,财产保全费3386元,合计8152元,由原告广东恒和永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21-02-01 |
2 | 其他 | (2018)鄂2801执694号 | 其他 | - | -- | -- | 2018-05-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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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7)鄂2801民初4980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石尚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佛山市福施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17-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