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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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100000 | 太仓市环境保护局 | 2016-09-27 | 太环行罚字〔2016〕第16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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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苏0585执408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苏0585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更多 | 2022-12-16 |
2 | 合同纠纷 | (2022)苏0585民初3600号 | 申请人 | - | 47000 |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海顺船舶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6-27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苏05民终3931号 | 上诉人 | - | 1690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1元,由上诉人太仓市凯德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更多 | 2017-07-12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苏0585民初583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仓市凯德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 446824.28 | 一、被告太仓市凯德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446824.28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67元,被告太仓市凯德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14元。该款原告Z某某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太仓市凯德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Z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更多 | 2017-02-14 |
5 | 其他 | (2016)苏05行终441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08 |
6 | 其他 | (2015)苏中行终字第00193号 | 第三人 | - | 150 | 一、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工伤认字(2014)第020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调查并作出认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计人民币100元,由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9-01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883号 | 原告 | 原告: 太仓市凯德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晨奕阳实业有限公司 | 160000 | 一、被告上海晨奕阳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凯德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万元;
二、被告上海晨奕阳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凯德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万元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上海晨奕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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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85民初3600号 | 原告 | 原告: 太仓市凯德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市海顺船舶配件有限公司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2-07-08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仓市凯德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市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16-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