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5执恢2365号之八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3-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605执1226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1-0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605民初字第11901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联兴手套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冠来劳保用品经营部,招亚溪,X某某 | 379020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冠来劳保用品经营部、招亚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联兴手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510元;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冠来劳保用品经营部、招亚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联兴手套有限公司支付以189510元为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X某某对被告招亚溪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1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204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三被告负担的2045.1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