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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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津0116民初82551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视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 131004.2 | 一、被告天津视安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腾退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A1楼5层D室67.65平方米经营用房,原告协助被告办理相关退房交接手续;
二、被告天津视安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31004.2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天津视安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9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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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视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