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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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14191024006839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市)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 2019-12-11 | 2024-12-10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0014221213003324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审查 | 2022-12-14 | 2025-12-13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0014191113001529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区)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 2019-12-03 | 2024-12-02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 | 91110117358315752W | 营业执照 | 北信安科(北京)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2015-09-11 | 2045-09-1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 |
5 | 平一国税 许准字 〔2018〕 第757 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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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京0117民初8235号 | 被告 | 被告: 北信安科(北京)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1000 | 一、被告北信安科(北京)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维修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信安科(北京)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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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京0117民初8235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北信安科(北京)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