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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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扬州市江都区恒达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更多 | 12000 | 扬州市江都区应急管理局 | 2019-08-09 | (扬江)应急罚〔2019〕1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