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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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吉01民终391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39.00元,由上诉人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 ...更多 | 2023-06-21 |
2 | 其他 | (2022)吉01执3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5-31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吉0112执保303号 | 其他 | - | -- | -- | 2021-06-25 |
4 | 其他 | (2021)吉0112财保24号 | 申请人 | - | 3868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春中金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49%认缴股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春中金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86800.00元款项内在股东分红,冻结期间停止向被申请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2454.00元,由申请人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6-15 |
5 | 其他 | (2021)吉0103执保668号 | 申请人 | - | 217228 | 冻结被申请人S史广平银行存款2172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