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冯金光
911101086336813600
3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村南平房2-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0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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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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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4)一中民终字第933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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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
2
劳动争议
(2014)一中民终字第933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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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
3
劳动争议
(2014)海民初字第1935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北京华油亚联科技有限公司
15576
一、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M某某一次性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二千元;二、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M某某一次性支付二O一三年八月工资差额八百一十八元;三、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M某某一次性支付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二千七百五十八元六角二分。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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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2
4
劳动争议
(2014)海民初字第1935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北京华油亚联科技有限公司
15576
一、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M某某一次性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二千元; 二、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M某某一次性支付二O一三年八月工资差额八百一十八元; 三、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M某某一次性支付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二千七百五十八元六角二分。 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海北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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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其他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1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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