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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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14)通民初字第09339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银河恒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108271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付原告北京银河恒创科技有限公司被保险车辆维修费七万九千元、拖车费八百二十元、医疗费六千一百五十一元一角一分,三者车维修费二万二千三百元,共计人民币十万八千二百七十一元一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北京银河恒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北京银河恒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三十三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