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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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粤0404执1330号 | 申请人 | - | 197825 |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珠海协弘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珠海协弘贸易有限公司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协弘贸易有限公司的不动产,金额暂以197825.00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17-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