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刘文彬
91320505663836781F
6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高新区山林路7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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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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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责令二个月内改正;罚款贰拾肆万捌仟元。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擅自堆放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壹拾万元。以上合计罚款叁拾肆万捌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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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000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16
苏环行罚字〔2020〕05第070号
3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
2020-03-31
(苏苏高)应急罚〔2020〕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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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苏环评审查﹝2021﹞90085号
新标准
关于对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年增产塑料制品9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经审查,我局对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晓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蒋桂磊,信用编号:BH031908)编制的《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年增产塑料制品9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业务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山林路7号,建设规模为年增产塑料制品90吨。 二、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本次扩建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新增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苏州高新区白荡水质净化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 加强废气管理,本次扩建项目废气排放措施: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依托原有15m 高1#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废气颗粒物经粉尘捕集装置收集后,依托原有15m高2#排气筒直排。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标准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80%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标准; 3. 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车间边界为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 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 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排污总量情况。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扩建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400/2400吨、COD≤0.16/0.96吨、SS≤0.12/0.52吨、氨氮≤0.012/0.052吨、总磷≤0.002/0.012吨,总氮≤0.018/0.108吨。 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585/0.066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26吨;有组织颗粒物≤0.081/0.141吨,无组织颗粒物≤0.009吨。 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贵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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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2099-12-31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生态环境局
2
﹝SF05120209-1﹞公司变更﹝2020﹞第09250051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07-07-06
2099-12-31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苏0505民初7642号
被告
原告:
昆山市张浦镇海旭精密模具厂
被告:
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550427.6
被告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海旭精密模具厂加工款550,427.6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61)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4元,减半收取4,652元,由被告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负担的4,65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海旭精密模具厂。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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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505民初6720号
被告
原告:
斯英特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斯英特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10-30
3
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9147号
被告
原告:
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6元,由原告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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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苏0505执279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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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苏0505执2793号
其他
-
--
--
2021-07-26
6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苏0505执2793号
被执行人
-
669000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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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7
合同纠纷
(2020)苏0505民初919号之一
被告
原告:
苏州尚昀奇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250533
准许原告苏州尚昀奇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原告苏州尚昀奇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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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8
合同纠纷
(2020)苏0505民初919号
被申请人
-
260000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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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9
合同纠纷
(2019)苏0505执1294号
其他
-
--
--
2019-06-05
10
合同纠纷
(2018)苏0505执327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4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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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定作合同纠纷
(2023)苏0505民初912号
被告
原告:
斯英特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03-29
2
--
(2022)苏0505民初6367号
第三人
原告:
乐星汽车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华荣风管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03-13
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0505民初6367号
第三人
原告:
乐星汽车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华荣风管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03-10
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0505民初6367号
第三人
原告:
乐星汽车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华荣风管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03-07
5
加工合同纠纷
(2022)苏0505民初7676号
被告
原告:
高新区浒关分区丰财精密机械厂
被告:
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2-12-29
6
加工合同纠纷
(2022)苏0505民初7663号
被告
原告:
高新区浒关分区一翔模具厂
被告:
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2-12-29
7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0505民初6367号
第三人
原告:
乐星汽车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华荣风管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2-12-21
8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2022)苏0505民初7328号
被告
原告:
苏州膳得福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2-12-16
9
加工合同纠纷
(2022)苏0505民初7642号
被告
原告:
昆山市张浦镇海旭精密模具厂
被告:
苏州威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2-12-14
10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0505民初6367号
第三人
原告:
乐星汽车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华荣风管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2-1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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