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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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鲁民一终字第567号 | 被告 | - | 407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5元,由上诉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1-25 |
2 | 合同纠纷 | (2013)济民五初字第97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金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W某某 | 6937894.32 | 一、被告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金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6937894.32元;
二、被告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欠款6937894.32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金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山东金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