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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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1000189732401 | -- | 开立 | -- | --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 |
2 | 京昌一税许准﹝2021﹞3299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8-1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 |
3 | 京广行许字﹝2022﹞00312022110863号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一般办理方式) | 2022-11-11 | 2024-11-11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
4 | 京演(机构)﹝2023﹞5553号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北京因为有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申请) | 2023-06-09 | 2025-06-09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
5 | 91110105MA0093UC39 | 营业执照 | 北京因为有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016-10-27 | 2099-12-31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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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京0105民初71924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酷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 15000 | 一、被告酷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酷我”字样;
二、被告酷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不限于纸媒或网络媒体)上刊登声明的义务,以消除对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酷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酷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理费用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酷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更多 | 2020-04-1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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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酷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0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酷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