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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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执2258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民终8222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9.9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6-0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民初8300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江山将帅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江山将帅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39元、财产保全费328.31元,合共613.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江山将帅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4-2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6民初3751号 | 申请人 | - | 263994.5 |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旭哥电器有限公司价值2639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39.9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10-13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6民初3751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旭哥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旭哥风机实业有限公司 | 263994.5 | 一、被告中山市旭哥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3994.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263994.5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9.92元,财产保全费1839.97元,合计7099.8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旭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13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606民初8848号 | 申请人 | - | 1200000 | 1.查封被申请人广东贝莱尔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金海路19号A区的厂房价值为600000元的财产设备,期限为2年。
2.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贝莱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山南头支行的账号64×××86的存款6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6-16 |
7 | 其他 | (2016)粤0606执224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6)粤0606执22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4-12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858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郑伟梁,C某某 | 2184608.2 | 一、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4608.20元及利息(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其中货款2021508.20元从2014年7月31日起计至判决清还完毕之日止,货款93200元从2014年9月4日起计至判决清还完毕之日止,货款69900元从2014年9月9日起计至判决清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4年9月26日为28151.49元);
二、被告Z某某、C某某对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3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共29530.28元(已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垫付),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负担47.25元,由被告广州市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负担2948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空白) ...更多 | 2015-10-10 |
9 | 其他 |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9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5-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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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6民初3751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旭哥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旭哥风机实业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
2 | -- | (2017)粤0606民初8848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广东贝莱尔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4 | |
3 | -- | (2017)粤0606民初8848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科霸菱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广东贝莱尔科技有限公司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