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秦富明
913205837494163315
3000万元人民币
-
昆山市淀山湖镇民和路88号2号房、3号房、5号房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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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2民终698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7.61元,由上诉人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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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8民初2177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益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98040.3
一、被告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益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货款698040.30元元; 二、被告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益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98040.3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0.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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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8民初2177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益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1-01-2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83民初10434号
申请人
-
3699112.8
一、查封申请人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昆山市淀山湖镇民和路XX号X号房的房屋,权证号:XXXX(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699112.8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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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83民初4276号
被申请人
-
85000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85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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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6
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7363号
原告
原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思特博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
本案按照原告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18-10-19
7
劳动争议
(2017)苏0583民初1201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昆山田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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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583民初9286号
原告
原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尚湖镇海纳仓储设备厂
58800
被告常熟市尚湖镇海纳仓储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8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5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支行营业部,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账号:3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财产保全费808元,合计1443元,由被告常熟市尚湖镇海纳仓储设备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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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5民终3039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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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昆商初字第0258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步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380
被告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步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货款5380元及利息(以53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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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沪0114民初12977号
原告
原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2
--
(2024)苏05民终3336号
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5
3
--
(2023)沪0114民初12977号
原告
原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4-01-12
4
--
(2023)沪0114民初12977号
原告
原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3-12-1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沪0114民初12977号
原告
原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3-11-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沪0114民初12977号
原告
原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3-11-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沪0114民初12977号
原告
原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3-07-2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沪0114民初12977号
原告
原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3-07-07
9
承揽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4805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6-27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4805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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