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宋永春
911101025891162759
2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36号1幢10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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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京02民终7094号
上诉人
-
29730
一、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55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554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55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Y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0元; 四、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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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2
劳动争议
(2020)京0115民初1554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91679.75
一、确认Y某某与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Y某某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待岗工资38054.75元,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Y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480元,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Y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145元; 五、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Y某某办理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手续; 六、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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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3
劳动争议
(2020)京02民终3803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W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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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4
劳动争议
(2020)京02民终4581号
被上诉人
-
1174
一、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06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069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06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413.94元,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06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2016年7月3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高温津贴1080元,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Y某某负担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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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5
劳动争议
(2019)京0115民初19776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鼎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一、确认W某某与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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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6
劳动争议
(2018)京0115民初23427号
被告
被告:
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8958
一、Y某某与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413.94元; 三、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2016年7月3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高温津贴1080元; 四、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784元; 五、驳回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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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7
劳动争议
(2018)京0115民初20698号
被告
被告:
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38277.94
一、Y某某与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413.94元; 三、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2016年7月3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高温津贴1080元; 四、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784元; 五、驳回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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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8
劳动争议
(2018)京民申4392号
申请人
-
--
驳回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09-30
9
劳动争议
(2018)京02民终545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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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10
劳动争议
(2017)京0115民初3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39560
一、确认L某某与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自2004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 560元,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元,由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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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1)京02民终7094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4
2
劳动争议
(2020)京0115民初1554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3
劳动合同纠纷
(2019)京0102民初34971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北京泰美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蜂巢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9-10-15
4
劳动争议
--
其他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5-08-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