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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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拉民二初字第3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林廓东路支行 被告: 西藏珠思仓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财旺D某某,布珠 | 3299188.75 | 一、被告西藏珠思仓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林廓东路支行借款本金2899791.36元;
二、被告西藏珠思仓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林廓东路支行借款利息318929.39元及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西藏珠思仓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林廓东路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80468元;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林廓东路支行对登记于房权证0006**号房屋所有权证、房他证字第20**字第0005号房屋他项权证、曲土他项(2011)第01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曲土国用(07)第93-1号国用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财旺D某某和布珠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西藏珠思仓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5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林廓东路支行已预交),由西藏珠思仓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西藏珠思仓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12-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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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04民初34783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佑健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金裕达医药有限公司,西藏上善银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2 | -- | (2023)粤0104民初34783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佑健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金裕达医药有限公司,西藏上善银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3 | -- | (2023)粤0104民初34783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佑健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金裕达医药有限公司,西藏上善银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4 | -- | (2024)川0115民初1571号 | 被告 | 原告: 厦门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金裕达医药有限公司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104民初34783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佑健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金裕达医药有限公司,西藏上善银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