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于道伟
91410105766238813Y
1000万元人民币
-
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74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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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1民终19870号
上诉人
-
3791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7元,由上诉人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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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2
其他
(2019)豫0191民初714号
被告
原告:
河南龙盛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
被告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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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192执100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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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4
其他
(2018)豫0105民初25089号
被告
原告:
河南龙盛行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
--
2018-09-1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105民初3215号
原告
原告:
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207718.88
一、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款207718.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7718.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7元,由原告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4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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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6
其他
(2018)豫0821执439-3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7)豫082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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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3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192民初1538号
原告
原告:
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339290
一、被告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92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采取分段计算的方式,分别按本金53200元、231190元、54900元,自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089元,由原告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78元,被告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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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821民初443号
原告
原告:
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大通化工有限公司
1500000
一、解除原告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20110614的化肥购销合同; 二、被告河南大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归还款项为基数,从2011年6月17日起按月息千分之十的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 三、驳回原告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9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预交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18900元,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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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192民初1538号
原告
原告:
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7-07-0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17-12-3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鼎盛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17-07-1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1民终19870号
原告
原告:
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龙盛行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1民终19870号
上诉人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0105民初20582号
被告
原告:
河南龙盛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9-07-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