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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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6民初24651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威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瑞鑫玻璃有限公司,Z某某 | 143000 | 一、被告山东瑞鑫玻璃有限公司、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威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二、被告山东瑞鑫玻璃有限公司、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威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东瑞鑫玻璃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威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更多 | 2022-12-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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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6民初24651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威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瑞鑫玻璃有限公司,Z某某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2-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