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2019年3月13日,本局检查发现该单位加热炉使用煤为燃料,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通过6米高烟囱直接排放外环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政府关于扩大扬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第一条“在2013年《市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划定的扬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扩大禁燃区范围,扩大到扬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面积为2310平方公里。”和第十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的规定,你单位位于维扬经济开发区荷叶社区,属于扬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更多 | 责令立即拆除加热炉;罚款贰万元 | 20000 | 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 | 2019-05-15 | 扬邗环罚〔2019〕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