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孙晴晴
91370304MA3BX69U1X
33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南过境路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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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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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淄博乾里缘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7 7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协议履行,被告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需另付原告淄博乾里缘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3 0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及违约金一并全额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00元,由被告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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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09-05
〔2023〕鲁0304诉前调书124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淄博惠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1 5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112 000元,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支付货款10 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支付货款40 000元,于2023年3月30日支付货款30 000元,余款32 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淄博惠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不付,则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另行支付以111 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经济损失,淄博惠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未履行款项; 四、孙晴晴、胡友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2 530元,减半收取计1 265元,财产保全费1 120元,合计2 385元,由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晴晴、胡友众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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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2023-08-16
〔2022〕鲁0302民初3154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山东德银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货款27 816.05元; 二、被告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德银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73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财产保全费298元,合计546元,由原告山东德银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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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2023-07-03
〔2022〕鲁0302民初2259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借款本金284 0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9 415.52元(截至2021年11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702.00元,减半收取计2 851.00元,由被告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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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2-10-19
〔2022〕鲁0304民初564号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企业设立
--
2099-12-31
博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
91370304MA3BX69U1X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20-07-20
2099-12-31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3
91370000MA3C9RDGXP
新标准
营业执照变更
营业执照变更
2019-01-16
2099-12-31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文书字轨:(淄博博山税)许变准字﹝2024﹞第(4)号
新标准
文书字轨:(淄博博山税)许变准字〔2024〕第(4)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4-02-2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博山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304执169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3)鲁0304执16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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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2
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执165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鲁0304执16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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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2执保1158号
被申请人
-
120000
冻结被申请人H某某、S某某、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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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2民初3154号之一
被申请人
-
120000
冻结被申请人H某某、S某某、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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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2民初3154号之二
被申请人
-
120000
冻结被申请人H某某、S某某、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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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执97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执9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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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执977号
其他
-
--
--
2022-07-07
8
劳务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执977号
被执行人
-
7880
1、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880.00元(本金7830.00元,执行费5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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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民初51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H某某,S某某,淄博腾云矿山机械厂,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H某某
406011.54
一、被告H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货款374105.00元; 二、被告H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经济损失31906.54元(计算至2022年2月14日,以后的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5.00元、申请费2570.00元,均由被告H某某、S某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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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10
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民初56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被告:
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
293415.52
被告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借款本金2840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9415.52元(截至2021年11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2.00元,减半收取计2851.00元,由被告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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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2民初3154号
被告
原告:
淄博惠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S某某,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2022-09-30
2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德银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2022-07-27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民初56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被告:
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2-03-09
4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淄博汇亨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1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民初517号
被告
原告:
淄博汇亨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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