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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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281执450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0)苏0281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21-10-11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苏02民终196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74元,由柯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6-23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281民初3970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新棉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柯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1989000 | 一、江苏柯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阴新棉纺织有限公司借款1491987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江苏柯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阴新棉纺织有限公司前期利息497013元。
三、驳回江阴新棉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74元(江阴新棉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江苏柯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户名: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0166××××6108;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2-1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281民初9169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新棉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仁新纺织浆染整理有限公司 | 414500 | 被告江阴仁新纺织浆染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新棉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1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59元(原告江阴新棉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阴仁新纺织浆染整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新棉纺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8-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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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苏02民终1962号 | 被上诉人 | -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281民初3970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新棉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柯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1-26 |